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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调动全社会引进内资的积极性,全面推动我市横向经济联合利用内资工作,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奖励对象:为我市引荐内资项目的单位和个人。 二、奖励内容和标准 (一)按实际到位资金奖励 1、实际到位资金500万元以下的(含500万元),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奖励引荐者; 2.实际到位资金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部分,按实际到位资金的0.8%奖励引荐者; 3、实际到位资金1000万元至2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部分,按实际到位资金的0.6%奖励引荐者; 4、实际到位资金2000万元至3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部分,按实际到位资金的0.4%奖励引荐者; 5、实际到位资金3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部分,按实际到位资金的0.2%奖励引荐者; 6、实际到位资金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实际到位资金的0.1%奖励引荐者。 本项实行超额累进制计算奖金。 本项奖励在项目资金到位并竣工投产后,由项目受益单位按实际到位资金兑现奖金,兑现时间不超过3个月。引进市外内资的合资、合作项目,按照引进市外内资实际到位部分给予项目引荐者一次性奖励,该奖金由横联即墨方支付。 (二)按租赁费收入奖励 1、年租赁费收入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由受益方按第一年租赁费收入的30%一次性奖励引荐者(租赁期原则上应为5年以上,不足5年的减半,下同); 2、年租赁费收入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部分(含100万元),由受益方按第一年租赁费收入的25%一次性奖励引荐者; 3、年租赁费收入在100万元以上的部分,由受益方按第一年租赁费收入的20%一次性奖励引荐者。 本项实行超额累进制计算奖金。 (三)按设施(厂房)出让金收入奖励 1、设施(厂房)出让金收入不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由受益方按出让金收入的10%奖励引荐者; 2、设施(厂房)出让金收入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的,由受益方按出让金收入的8%奖励引荐者; 3、设施(厂房)出让金收入超过100万元的部分,由受益方按出让金收入的6%奖励引荐者。 本项实行超额累进制计算奖金。属设施(厂房)和土地共同出让的,奖励标准参照本项规定执行,其中,土地出让金不含上缴青岛市以上部分。 (四)按无形资产、高科技项目奖励 1、对引进技术和商标等无形资产的,项目受益方可按项目无形资产的0.5%-1%奖励项目引荐者股份(由即墨方单位承担)。无形资产的作价需经有关部门确认。 2、对引进高新技术项目者,项目经市科委以上主管部门确认后,另行给予2-5万元人民币奖励。 三、有关事项 1、实际到位资金奖、租赁费收入奖、土地和设施(厂房)出让金收入奖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由项目的直接受益方选择其中一项给予项目引荐者一次性奖励,不重复计奖。 2、各镇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应建立招商引资奖励保障基金,主要用于兑现按实际到位内资奖励的奖项。若项目受益方不能按时兑现,有关奖金由其所在地的镇政府或园区管委会于1个月内从奖励保障基金中临时垫付。垫付的奖金由各镇政府或园区管委会向项目受益方收回。 3、对项目引荐者的确定,以初次谈判之前书面向市计委提出时为准,并在内资项目登记备案时予以确认,每项只奖励一个项目引荐者。引荐者出具有关证明材料,经市计委会同审计部门认定,并在认定后一周内报市考核办备案。 4、为保证项目引荐者奖金的落实,项目引荐者向项目受益方推介项目时,应先与受益方签定奖金兑现协议。若有多个直接受益方,由受益各方按受益比例支付奖金。 5、各镇、园区、部门要根据实际制定本镇的利用内资奖励办法报市考核办、计委备案。 6、其它形式引进内资参照本办法执行。 7、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8、本办法由即墨市计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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