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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07-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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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商在我市投资设立公司的有关优惠政策

  一、税收政策:  
        1、对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生产所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先按24%征收后退返企业)。凡被青岛市以上科技管理部门或外经贸部门认定的外商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企业投产之日起,由市财政按企业前两年上缴企业所得税的全部数额、后三年上缴企业所得税数额的50%和前两年企业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全部数额、后三年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资金扶持。在减半征收所得税期满后,凡年出口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值70%以上的,按1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延长三年减按10%缴纳企业所得税。
          2、外国投资者将外资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40%的税款。
        3、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实行增值税零税率。
        二、即墨市对外商投资设立的高科技公司提供以下服务:
        1、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外方有关材料齐全后,由即墨市外经贸委五日内审批完并发放批准证书;对三资企业设备及原材物料进口申请凡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随到随批。外方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由即墨市外经贸委帮助转报青岛市经贸委尽快审批。
        2、市有关涉外部门将为外商提供以下服务:
        帮助提供项目立项、报批合同、章程及办理营业执照等一条龙服务;
        帮助办理土地规划及征用手续,并最终取得土地使用权;
        按照要求进行设计、规划审查、帮助办理有关建设手续,各种手续费按低标准减半收取或免收;
        企业投产以后,协调税务部门具体负责各种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
        协调办理供水、供电、通讯、环保等公用设施的增容及安装、建设手续,保证按外方要求的时间完成;
        对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由项目协调领导小组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并协调解决需要多个部门共同解决的问题。
          3、在开放园区投资的外资项目,对企业实行封闭式管理;帮助企业中外人员解决医疗、子女入学方面事宜,保证有一个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和公正严明的法律环境,对引进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管理人员、留学归国人员、国内具有大学学历的人员,开辟绿色通道,不设关卡,由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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