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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07-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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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企业退(免)税认定

对外贸易经营者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的规定,自取得进出口经营权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
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应在发生第一笔委托出口业务之前,持代理出口协议申请办理临时出口退(免)税登记。
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时,还应办理出口退税资格认定。具体程序如下:对外贸易经营者持对外贸易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海关代码证书,填写“出口企业退(免)税认定表”(一式三份),主管税务机关的税务登记岗位在审核“出口企业退(免)税认定表”内容无误后,在综合征管软件完成待批文书模块对出口企业做退税标识,并在综合征管软件中填写有关内容,在“出口企业退(免)税认定表”加盖公章,一份存档、一份交税政法规科、一份退对外贸易经营者,完成退税认定。
对外贸易经营者申请变更出口退税认定内容的具体程序: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出口企业退(免)税认定表”中的“变更登记事项”中填写变更事项,并持需变更内容的相关材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资格认定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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